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协会 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3年05月10日  浏览次数:455
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有关规定和《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收费对象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三条 会费标准:

(一)会长及联席会长单位:每年度会费为20000元;

(二)副会长单位:每年度会费为15000元;

(三)理事单位:每年度会费为5000元。

第四条 监事单位按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会费。

第五条 会员会费每年第二季度一次交清。新入会会员,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,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。

第六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,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,又不说明理由的,即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
第七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,即停止交纳会费,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八条 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。

第九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。

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,并单独核算,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。

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,编制年度收支预算、年度决算。日常费用开支由协会秘书长审批。

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,符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会费,不得用于业务范围外的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修改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3月31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在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,当协会终止时,同时自行终止。